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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pealed on 2024-03-06 at 17:14; Original language: Chinese

  1.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,都絕不允許霸凌、騷擾、種族主義、恐同、恐跨、威脅、駭客攻擊、誹謗、人肉搜尋或其他類似行為。每個人的尊嚴都必須被尊重。
    此等規則尤其適用於用戶名、聊天室和遊戲內任何可以顯示自定義文字的機制利用。
  2. 禁止洗版、發佈廣告等對聊天室的濫用。
  3. 禁止未經建築擁有者允許破壞他人的建築。
  4. 應避免不必要的對環境的破壞。
  5. 禁止任何繞過封禁的行爲。
  6. 任何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爲均被禁止。
    香港法律包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(例如憲法),不論其是否由香港的立法機關制定。
  7. 只要沒有違反規則,言論自由應得到保障。
  8. 如有任何爭議,管理團隊保留最終決定權,詳情請參考行政行爲規章一節。
  9. 本守則和任何其他規章的解釋權在於服務器擁有者。服務器擁有者有權隨時修改此規則,而不另行通知。

行政行爲規章

以下規章用以規範管理團隊的行爲,並爲上訴和最終決定權訂立規定。如無另外表明,此規章適用於每個人。

  1. 服務器擁有者可授予特權予其他玩家,亦有權褫奪玩家被授予的特權。此等操作無需附帶理由。
  2. 獲服務器擁有者授予封禁玩家(ban)權限者,稱爲管理員
    管理員和服務器擁有者,合稱管理團隊
  3. 管理團隊有權在提供原因之下踢出或封禁任何玩家。
    踢出和封禁,以及修改或取消相關操作的作爲,合稱管理操作
    1. 若如此行的是管理員,則適用以下規定:
      1. 不得施加時長超過七天(604800秒)的封禁。
        如果認爲必須施加超過七天的封禁,應先施加七天的封禁,並通知服務器擁有者處理。
      2. (廢除)
      3. 在進行任何管理操作後,必須告知服務器擁有者。
    2. 所作出的管理操作應符合服務器守則。惟服務器擁有者作出的操作,不在此限。
  4. 如管理員認爲有急需作出規範之外的管理操作,可不遵循第3(i)款的規定。
    作出本款規定的管理操作後,應連同具體理由,根據第3(i)(c)款的規定上報服務器擁有者。
  5. 如果任何玩家對於管理團隊的任何管理操作有不滿或不服,可提出上訴。
    上訴時應附帶合理理由,否則服務器擁有者有權不受理。
  6. 上訴應由服務器擁有者,或由其授權的其他人受理。受理上訴的人稱爲上訴審理者
    在上訴中,上訴審理者有權修改或撤銷先前的相關管理操作。
    如果相關管理操作原初由服務器擁有者或上訴審理者作出(即使該等管理操作並非依據守則作出的行爲),亦應給予上訴機會,猶如該等操作原初是由管理員作出一樣。
  7. 如對上訴的結果有不滿或不服,可針對該上訴再次提起上訴。此等上訴依然適用第(5)和第(6)款的規定。
    在第二次或更後的上訴案中,上訴審理者有權裁定該案不許再次上訴。
    除非上訴審理者作出相反聲明,第四次上訴爲終極上訴,不許再次上訴。
  8. 按第(7)款而被裁定或認定不許再次上訴的案件,服務器擁有者有權在任何時間裁定該案件再次允許上訴。
  9. 服務器規則中任何規定由服務器擁有者行使的權限,均可在其授權下,由其他人代爲行使之。此等授權不影響服務器擁有者所擁有的權限。